(2017)内01民终92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石喜与姚利平、孔祥燕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石喜,姚利平,孔祥燕,杜志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1民终92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石喜,无固定职业,住呼和浩特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姚利平,无固定职业,住呼和浩特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孔祥燕,无固定职业,住址同上,系姚利平之妻。原审第三人:杜志清,无固定职业,住呼和浩特市。上诉人石喜因与被上诉人姚利平、孔祥燕、原审第三人杜志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2016)内0104民初98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因上诉人石喜经书面通知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而逾期未予交纳,且其未提出缓交、减交或免交诉讼费用等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石喜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李永刚审判员 郭丰愷审判员 洪齐艳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子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