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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1民终92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石喜与姚利平、孔祥燕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石喜,姚利平,孔祥燕,杜志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1民终92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石喜,无固定职业,住呼和浩特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姚利平,无固定职业,住呼和浩特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孔祥燕,无固定职业,住址同上,系姚利平之妻。原审第三人:杜志清,无固定职业,住呼和浩特市。上诉人石喜因与被上诉人姚利平、孔祥燕、原审第三人杜志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2016)内0104民初98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因上诉人石喜经书面通知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而逾期未予交纳,且其未提出缓交、减交或免交诉讼费用等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石喜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李永刚审判员  郭丰愷审判员  洪齐艳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子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