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321执4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温铁毓与被执行人山西卓豪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定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温铁毓,山西卓豪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卓可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平定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321执47号申请执行人:温铁毓,男,1958年9月4日生,汉族,辽宁省鞍山市人。被执行人:山西卓豪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卓可波,任董事长。被执行人:卓可波,男,1963年10月21日生,汉族,浙江省平阳县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温铁毓与被执行人山西卓豪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卓可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晋0321民初1028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即向申请执行人温铁毓给付执行款40000元,本案执行费500元,诉讼费40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山西卓豪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卓可波在银行账户存款409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贾凤林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魏思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