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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12执40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赵国军与王英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国军,王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112执401号申请执行人赵国军,男,1958年6月14日生,汉族,农民,住长春市双阳区。被执行人王英,男,1963年7月14日生,汉族,农民,住长春市双阳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吉0112民初526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因双方当事人已自行和解,双方均同意用被执行人王英名下的在长春市双阳区经济开发工土地征收办公室的土地补偿款抵顶欠款,现被执行人王英土地补偿款帐户已被限额63550.00元冻结,但土地补偿款至今并未到帐,故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待被执行人有给付能力且不履行本案生效法律文书时,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徐    立    军执行员 刘吉如人民陪审员钟文珠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    铭    元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