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浙0522执46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徐利荣、莫松根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利荣,莫松根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522执464号申请执行人:徐利荣,男,1966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长兴县。被执行人:莫松根,男,1963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长兴县。本院于2017年1月23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徐利荣与被执行人莫松根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额107321.7元(不含迟延履行利息)。执行过程中已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1、查询被执行人莫松根的银行存款情况,因实际存款余额过小而未予扣划;2、查询被执行人莫松根的车辆登记情况,反馈结果为无车辆登记信息;3、查明被执行人莫松根所有坐落于和平镇横山村的房产系农村自建房,因无法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暂未处置。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2017)浙0522执464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沈小涛审判员  施前平审判员  王振宇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许 晔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