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民申48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陈某、赵某离婚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陈某,赵某,陈某,赵某,陈某,赵某,陈某,赵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民申489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陈某,男,汉族,1950年6月14日出生,住郑州市。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赵某,女,汉族,1963年3月28日出生,住郑州市。再审申请人陈某因与被申请人赵某离婚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6)豫01民终604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陈某申请再审称,关于郑州市上街区24街坊旧城改造住宅拆迁安置房一套,系申请人继承母亲冯淑兰的房产,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不当。另郑州市上街区三湾街5栋1单元6层21号房产,未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属明显错误。因借条是复印件,法院对公司债务中的借款不予认定显属错误。一、二审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错误,要求依法再审改判。本院经审查认为,法律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或妻一方因继承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但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除外。本案所涉郑州市上街区24街坊旧城区改造住宅拆迁安置房一套,系陈某继承取得,但被继承人冯淑兰生前没有留下遗嘱,依据上述法律规定,一、二审认定该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另本案所涉郑州市上街区三湾街5栋1单元6层21号房产,因涉及案外人田玉兰且离婚双方当事人对房产的归属有争议,故在本案的离婚诉讼中无法进行分割处分。关于共同债务问题,因陈某未能提交借条原件等充分证据,且赵某对借款不予认可,涉及到案外人的债权是否成立,故一、二审未予确认,一审认为不妨碍权利人另行主张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陈某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范淑娟审判员 乔景涛审判员 蒋德军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运云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