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24民初201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原告刘某某与被告杨某某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杨某某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824民初2013号原告:刘某某,男,生于1950年5月22日,汉族,住靖边县席麻湾乡东高峁村,农民。被告:杨某某,男,出生年、月、日不详,汉族,住靖边县东坑镇毛团村,农民。原告刘某某与被告杨某某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4日立案。原告刘某某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60元,减半收取83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审判员 薛 梅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冯向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