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902财保5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丁亚茹与党红兵债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丁亚茹,党红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902财保59号申请人:丁亚茹,女,1993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康市汉滨区五里镇。被申请人:党红兵,男,1989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康市高新区。申请人丁亚茹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党红兵名下银行存款18万元予以保全。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财产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党红兵名下银行存款18万元,期限为一年。案件申请费1420元,由被申请人党红兵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郑安宁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杨翱翔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