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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127执30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哈尔滨百利生态农业有限公司与岳金柱等6人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木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木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哈尔滨百利生态农业有限公司,岳金柱,岳金龙,岳永生,王淑珍,陈晓丽,张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木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27执303号申请执行人哈尔滨百利生态农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刘俊荣,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文永明,黑龙江谷实律师事务所律师,张明浩,黑龙江佳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岳金柱,住木兰县。被执行人岳金龙,住木兰县。被执行人岳永生,住木兰县。被执行人王淑珍,住木兰县。被执行人陈晓丽,住木兰县。被执行人张红,住木兰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哈尔滨百利生态农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岳金柱、岳金龙、岳永生、王淑珍、陈晓丽、张红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黑龙江省木兰县人民法院(2015)木民初字第709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返还2015年至2016年度租金25000元,案件受理费212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了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木兰县人民法院(2015)木民初字第70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立即生效。执行员  王春峰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鄢凤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