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722民初187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邵某某与王某、陈某某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民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民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邵某某,王某,陈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甘肃省民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722民初1873号原告邵某某,男,汉族,生于1980年4月14日,初中文化程度,民乐县民联乡河湾村人,农民,住该村。身份证号:×××。被告王某,男,汉族,生于1988年10月2日,初中文化程度,民乐县南丰乡冰沟村人,农民,住该村。身份证号:×××。被告陈某某,女,汉族,生于1985年10月6日,初中文化程度,民乐县顺化乡新天乐村人,农民,住该村。身份证号:×××。原告邵某某诉被告王某、陈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被告陈某某现居住地址不详,无法送达有关法律文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邵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164元,予以全部退还。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张掖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李少英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周晓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