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591行审2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广饶华誉化工有限公司与广饶县环境保护局行政裁定书
法院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广饶县环境保护局,广饶华誉化工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
全文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鲁0591行审28号申请执行人:广饶县环境保护局。法定代表人:张永华,局长。委托代理人:焦秋平,广饶县环境保护局生态法规股科员。被申请执行人:广饶华誉化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寿贵,总经理。申请执行人广饶县环境保护局于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广环罚字【2016】90号《广饶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议庭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广饶县环境保护局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1、对广饶华誉化工有限公司罚款100000元;2、因到期不缴纳罚款加处罚款100000元。事实和理由:广饶华誉化工有限公司橡塑助剂项目导热油炉脱硫设备不正常运行,采用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的规定。2016年6月28日,广饶县环境保护局作出广环罚字【2016】90号《广饶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对广饶华誉化工有限公司罚款100000元,逾期不缴纳罚款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广饶县环境保护局向本院提交了环境违法行为立案审批表、环境违法行为调查终结报告、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查)笔录、现场照片、现场监察记录、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及送达回证、行政处罚��卷转移单、行政处罚案件审核意见、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及送达回证、行政处罚决定书及送达回证、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及送达回证等证据和文书材料。经审查查明,2016年4月18日,申请执行人广饶县环境保护局对被申请执行人广饶华誉化工有限公司进行环保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橡塑助剂项目正常生产,导热油炉脱硫设备不正常运行,认为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的规定。2016年4月18日作出并依法送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要求广饶华誉化工有限公司立即对脱硫设备进行维修,确保脱硫设施正常运行,环保治理设施不正常运行前不得开工生产。2016年6月16日,广饶县环境保护局作出《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并于2016年6月21日送达广饶华誉化工有限公司。2016年6月28日,广饶县环境保护局作出广环罚字【2016】90号《广饶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对广饶华誉化工有限公司作出罚款100000元的行政处罚;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数额不超过处罚决定的罚款数额。2016年7月25日,该处罚决定书送达被申请执行人广饶华誉化工有限公司。被申请执行人广饶华誉化工有限公司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提起行政诉讼。2017年4月5日,申请执行人广饶县环境保护局作出广环催字【2016】90号《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要求被申请执行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2017年4月7日,该催告书送达被申请执行人。经催告后,被申请执行人未履行行政处罚决定。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广饶县环境保护局作出的广环罚字【2016】90号《广饶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被申请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既未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也未自动履行。经申请执行人依法催告,仍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据此申请本院强制执行罚款100000元及加处罚款100000元,符合法律规定,故本院依法准予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广饶县环境保护局作出的广环罚字【2016】90号《广饶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罚款100000元及加处罚款100000元的行政处罚。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向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 判 长 周国防人民陪审员 卢守礼人民陪审员 杨 健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孙明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