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104执429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吕双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吕双福,武义斯丹力工具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104执4298号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钱江新城市民街98号尊宝大厦金尊一层、六至十八层及三十六层。负责人丛军,该分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沈宇锋(特别授权代理),浙江五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吕双福,男,汉族,1962年11月28日出生,住浙江省永康市。被执行人武义斯丹力工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武义县桐琴五金机械工业区。法定代表人吕双福。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与被执行人吕双福、武义斯丹力工具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依据已生效的(2016)浙0104民初335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1月1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人民币1833789.67元、执行费人民币20738元,合计人民币1854527.67元。执行立案后,本院向被执行人吕双福、武义斯丹力工具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表、传票和被执行人须知,要求吕双福、武义斯丹力工具有限公司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并申报可执行的财产情况,被执行人吕双福、武义斯丹力工具有限公司收到传票后仅向本院申报财产,并未履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针对被执行人吕双福、武义斯丹力工具有限公司提供的财产线索进行核实,查明被执行人吕双福确无财产,且在多家法院存在多个案件;被执行人武义斯丹力工具有限公司所有的机器设备及货物亦被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法院查封,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已向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法院发参与分配函。另通过点对点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吕双福、武义斯丹力工具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房产、车辆、淘宝及证券等相应的财产信息,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将两被执行人纳入全国被执行人失信人员名单。本院已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并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吕双福、武义斯丹力工具有限公司其他财产线索,现申请人也无法向本院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也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汪骏华人民陪审员 俞梢烨人民陪审员 施 剑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代书 记员 李 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