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111执276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湖南省浩翔置业有限公司与胡谦明、湖南嘉泰医疗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南省浩翔置业有限公司,胡谦明,湖南嘉泰医疗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111执276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湖南省浩翔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邓新明。被执行人:胡谦明,男,1953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湖南嘉泰医疗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胡谦明。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湖南省浩翔置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胡谦明、湖南嘉泰医疗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的(2016)湘0111民初6102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认的义务,逾期后,被执行人仍未履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胡谦明名下位于长沙市岳麓区金星中路199号格林星城6栋1504房(产权证号:7101548**)、位于雷锋大道36号宜居花园B8栋403房(产权证号:7140414**);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胡谦明名下车牌为湘AE72**、湘AD2B**车辆2台;冻结了被执行人胡谦明在湖南嘉泰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以及湖南泰和医院管理有限公司的股权。本院查询了被执行人的存款等财产信息,并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现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华波审判员 邹智军审判员 王高亮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邓翰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