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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05民初1070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韩阳与河南省兴达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阳,河南省兴达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5民初10701号原告韩阳,女,汉族,1984年4月29日出生,住河南省伊川县。被告河南省兴达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南阳路144号附1号。法定代表人赵振超。委托代理人袁春,女,汉族,1984年12月16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韩阳诉被告河南省兴达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韩阳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自愿撤回对被告河南省兴达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阳撤回对被告河南省兴达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河南省兴达置业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李爱华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苏晓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