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321执恢5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李治猛与被执行人李卓轩、伏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治猛,李卓轩,伏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321执恢51号申请执行人:李治猛(曾用名李志猛),男,生于1971年10月8日,汉族,四川省南部县人,住南部县。被执行人:李卓轩(曾用名李大兵)同,男,生于1969年11月26日,汉族,四川省南部县人,原住南部县。被执行人:伏文,女,生于1973年7月21日,汉族,四川省南部县人,住南部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治猛与被执行人李卓轩、伏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二被执行人外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治猛亦未向本院提供二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延堂代理审判员 杨权号代理审判员 邓 浩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赵丽萍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