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72民初87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刘巨东与周开东船舶修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巨东,周开东
案由
船舶修理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宁波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72民初870号原告:刘巨东,男,1966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舟山市岱山县。被告:周开东,男,1979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舟山市岱山县。原告刘巨东与被告周开东船舶修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日立案。原告刘巨东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巨东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巨东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683元,减半收取341.5元,由原告刘巨东负担。审 判 员 肖 琳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代书记员 余滨言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