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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22民初165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刘志勇与刘振超、孙兰兰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志勇,刘振超,孙兰兰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2民初1652号原告:刘志勇,男,汉族,住所地:上蔡县。委托代理人:张玉蝶,河南豫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振超,男,汉族,住所地:上蔡县。被告:孙兰兰,女,汉族,住所地: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原告刘志勇与被告刘振超、孙兰兰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4日立案。原告刘志勇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刘志勇撤诉。案件受理费2400元,减半收取计1200元,由刘志勇负担。审判员  任秋莲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曾艳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