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381民初执64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海学申请执行王九庆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阆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阆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海学,王九庆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阆中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381民初执642号申请执行人:海学,男,生于1974年12月20日,住四川省阆中市。被执行人:王九庆,男,生于1969年7月29日,汉族,住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关于申请人海学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王九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2015)阆民初字第6067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受理了海学的执行申请。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王九庆未主动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同时查明,被执行人王九庆名下拥有一辆号奥迪牌小轿车。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王九庆名下拥有一辆号奥迪牌小轿车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二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蒲剑平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 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