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527执恢7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8-07-13
案件名称
胡付燃、胡冰冰、胡轩、胡银飞、廖正琼、胡付琴与筠连县维新镇刘家祠联办煤矿、筠连县民强煤业有限公司、李朝中物权保护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筠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筠连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付燃,胡冰冰,胡轩,胡银飞,廖正琼,胡付琴,筠连县维新镇刘家祠联办煤矿,筠连县民强煤业有限公司,李朝中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筠连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527执恢72号申请执行人胡付燃,男,1982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四川省筠连县。申请执行人胡冰冰,女,2003年2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四川省筠连县。法定代理人胡付燃(系胡冰冰之父),基本情况同上。申请执行人胡轩,男,2007年6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四川省筠连县。法定代理人胡付燃(系胡轩之父),男,基本情况同上。申请执行人胡银飞,男,2009年3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四川省筠连县。法定代理人胡付燃(系胡银飞之父),男,基本情况同上。申请执行人廖正琼,女,1954年3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四川省筠连县。申请执行人胡付琴,女,1979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四川省筠连县。以上六申请执行人的委托代理人胡付全,男,1968年1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四川省筠连县。被执行人筠连县维新镇刘家祠联办煤矿。住所地:四川省筠连县维新镇新华村二组,组织机构代码:70905695-X。代表人应绍强,总经理。被执行人筠连县民强煤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筠连县维新镇新华村9组。法定代表人李朝中,董事长。被执行人李朝中,男,1954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筠连县。本院在依职权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胡付燃、胡冰冰、胡轩、胡银飞、廖正琼、胡付琴与被执行人筠连县维新镇刘家祠联办煤矿、筠连县民强煤业有限公司、李朝中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中〔原执行案号:(2016)川1527执523号〕,查明被执行人筠连县民强煤业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14日被实施关闭,本院向筠连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提取到部分煤矿关闭补偿款,已向申请执行人支付7930元。因该款系行统筹安排资金,其余款项尚未拨付到位。另查明被执行人筠连县维新镇刘家祠联办煤矿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 华审判员 吴 永审判员 王宗揆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俊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