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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391民初64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11-27

案件名称

秦皇岛港东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杨克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皇岛港东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杨克军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物业管理条例(2007年修正)》: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p t ; ” > 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391民初644号原告:秦皇岛港东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华凤芝,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常世龙,河北万千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金微,河北万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克军。原告秦皇岛港东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港东物业公司)与被告杨克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5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港东物业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常世龙、金微、被告杨克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港东物业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支付原告物业费等各项费用合计3508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原、被告系物业服务合同关系。被告所在小区业主委员会于2014年6月4日与原告签订了物业服务合同。合同约定,由原告为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海韵家园小区提供物业服务,小区业主应按时向原告交纳物业费等相关费用。合同签订后,原告依合同全面履行了物业服务义务,但被告自2014年以来,一直拖欠物业费等各项费用,经原告多次催要,仍然拒绝交纳。原告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支付物业费等各项费用共计3508元。被告杨克军辩称,我的房子是2005年买的,车库就当储存室了,2006年住进去的时候,就发现车库房顶和墙都漏水了,我发现车库上面是花园,我去找物业,物业应该承担责任不应该推卸责任,车库漏水状况物业修理的话我就交物业费。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4年6月4日原告港东物业公司与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海韵家园小区业主委员会签订了物业服务合同,合同约定由原告对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海韵家园小区进行物业管理,期限3年,自2014年6月4日至2017年6月3日。物业费由物业公司向用户直接收取,收费标准依照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物价标准,6+1楼房每月每平方米建筑面积0.55元,13-14栋高层住宅每月每平方米建筑面积0.90元(含电梯电费、维护费、二次供水费),以九层为基数,上一层每平方米每月加收0.01元,下一层每平方米每月减收0.01元。同时详细约定了原告提供物业服务范围、内容及标准。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已向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物价局进行备案,服务期限是2014年6月4日至2017年6月3日。按照合同约定,被告杨克军2014年6月4日至2016年6月3日期间物业服务费和垃圾转运费共计为3508元。本院认为,原告港东物业公司与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海韵家园小区业主委员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该合同对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为被告所在的小区提供了物业服务,被告应依合同约定及时交纳物业费。被告称车库漏水问题物业没有解决所以不交纳物业费,本院认为,在原告港东物业公司与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海韵家园小区业主委员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中,未将车库日常管理纳入原告物业服务范围,被告抗辩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信。被告称小区公共部位管理存在问题,提交了消防栓损坏照片、小区大门栏杆照片、绿化照片、垃圾卫生照片、单元门照片、维修基金业主签字意见表和房产局打印的动用维修基金明细等证据,首先,根据原告提交的证据,能够证明原告对小区消防存在问题进行了巡查并提出过整改意见,履行了物业服务职责;其次,被告对公共维修基金的收取和使用情况的异议,不属于人民法院审理案件范围;第三,被告提交的其他证据亦不足以证明原告对小区公共部位管理未尽到合同义务,因此对于被告的抗辩本院不予采纳。综上,对于原告诉讼请求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杨克军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秦皇岛港东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物业服务费及垃圾转运费共计3508元。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被告杨克军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孟凡江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陈妍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