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8民终72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罗小亮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吉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罗小亮
案由
同居关系析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8民终726号上诉人(一审起诉人):罗小亮,男,1991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吉安市吉州区。上诉人罗小亮因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案,不服吉水县人民法院(2017)赣0822民初47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罗小亮上诉请求:请求依法撤销一审裁定,裁定吉水县人民法院立案审理本案。事实和理由:一审法院以本案不属于该院管辖为由裁定不予受理不妥,本案为属婚姻家庭纠纷,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由被告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本院认为,上诉人罗小亮与罗麟同居期间生育了一个小孩并按揭购买了一套房子,两人未办理结婚登记,后产生纠纷分手。本案属于同居关系析产纠纷,应当根据普通管辖原则确定管辖法院,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不适用不动产案件专属管辖。本案被起诉人罗麟的户籍所在地在吉水县,在不能确定其经常居住地的情况下,吉水县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吉水县人民法院(2017)赣0822民初472号民事裁定;二、本案指令吉水县人民法院立案受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李 昶审判员 龙小毛审判员 王东平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尹素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