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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922执51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10-15

案件名称

2016湘0922执511号詹胜与余胜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桃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桃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詹胜,余胜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922执511号申请执行人詹胜,男,1990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桃江县马迹塘镇三里村。被执行人余胜军,男,1980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住岳阳市湘阴县铁角咀镇。申请执行人詹胜与被执行人余胜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桃民一初字第42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1月24日向被执行人余胜军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余胜军于2016年11月29日前自觉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给付申请执行人詹胜执行款3701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392元,执行费461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实,被执行人余胜军暂无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詹胜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孔曙光审 判 员  吴志群审 判 员  张爱宝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龚 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