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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104民初102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于勇与王建国、王玉环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和浩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勇,王建国,王玉环,内蒙古玉姿洁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104民初1026号原告:于勇,男,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呼和浩特市。被告:王建国,男,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呼和浩特市。被告:王玉环,女,汉族,内蒙古玉姿洁商贸有限公司董事长,住呼和浩特市。被告:内蒙古玉姿洁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世纪十八路中段鼎盛国际A15号楼2单元1501号。法定代表人:王玉环,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受理原告于勇诉被告王建国、王玉环、内蒙古玉姿洁商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勇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王建国、王玉环、内蒙古玉姿洁商贸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于勇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勇撤回对被告王建国、王玉环、内蒙古玉姿洁商贸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18元,免予缴纳。审判员  卢士平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魏利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