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川0802民初189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原告广元市文广影视文化传媒中心与被告广元市广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音像制品制作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元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元市文广影视文化传媒中心,广元市广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音像制品制作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802民初1894号原告:广元市文广影视文化传媒中心,住所地,广元市利州区东路***号。法定代表人:刘小蓉,总经理。诉讼委托代理人:何国泉,四川力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广元市广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元市利州区南河南环路349号。法定代表人:李军。原告广元市文广影视文化传媒中心与被告广元市广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音像制品制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7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广元市文广影视文化传媒中心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既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递交减、缓、免交诉讼费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广元市文广影视文化传媒中心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长 蒲 云人民陪审员 彭 蓉人民陪审员 张雪梅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王 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