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1002民初402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郴州步步高中煌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邓迎旗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郴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郴州步步高中煌商业管理有限公司,邓迎旗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1002民初4021号原告郴州步步高中煌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国庆北路10号。法定代表人肖服兵,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义凯,男,1990年4月1日出生,汉族,陕西省安康市人,系郴州步步高中煌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员工。住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委托代理人龚建,男,1981年2月11日出生,汉族,系郴州步步高中煌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务经理。住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被告邓迎旗,女,1973年5月13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个体工商户,住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委托代理人邓国花,湖南众望归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郴州步步高中煌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邓迎旗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16日立案。原告郴州步步高中煌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郴州步步高中煌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因与被告邓迎旗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郴州步步高中煌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781元,减半收取890.5元,由原告郴州步步高中煌商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陈建国人民陪审员 任 萍人民陪审员 杨小宁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李 晴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