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321执10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赵国璋与被执行人何小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国璋,何小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321执104号申请执行人:赵国璋(曾用名赵国章),男,生于1953年2月14日,汉族,四川省南部县,住南部县。被执行人:何小勇,男,生于1970年4月27日,汉族,四川省南部县人,住南部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赵国璋与被执行人何小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何小勇外出下落不明,被执行人何小勇位于南部县XX号住房一套及大众牌小型轿车一辆,因另案先予本案保全查封,待另案处置后申请执行人赵国璋可申请参与分配,申请执行人赵国璋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何小勇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延堂代理审判员 杨权号代理审判员 邓 浩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赵丽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