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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20民初276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重庆市桓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周贤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市桓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周贤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20民初2769号原告:重庆市桓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璧山区红宇大道16号。法定代表人:刘金荗,总经理。被告:周贤,女,1972年5月2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乐昌市。原告重庆市桓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周贤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4日立案。原告重庆市桓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市桓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他人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市桓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重庆市桓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王世修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声琴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