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26民初136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赤峰翼金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刘某2、王某等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赤峰翼金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刘某2,王某,刘某3,程某
案由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26民初1365号原告赤峰翼金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赤峰市红山区双子座A901。法定代表人:刘某1,系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孙某,男,1973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内蒙古赤峰市翁牛特旗。身份证号:×××。被告刘某2,男,1986年4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现住内蒙古赤峰市。被告王某,女,1991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居民,现住内蒙古赤峰市。被告刘某3,女,1985年3月2日出生,汉族,居民,现住内蒙古赤峰市。被告程某,男,1980年8月21日出生,汉族,居民,现住内蒙古赤峰市。原告赤峰翼金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刘某2、王某、刘某3、程某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50.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魏秀娟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 语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