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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427民初108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沙县支行与罗维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沙县支行,罗维清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427民初1087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沙县支行,住所地:沙县城关滨河路19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27855940380Q。负责人:饶建南,行长。委托代理人:赖培华,男,汉族,1970年9月5日出生,住沙县,系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沙县支行职员。委托代理人:张榕忠,男,汉族,1968年12月22日出生,住沙县城北南区,系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沙县支行职员。被告:罗维清,男,汉族,1966年1月4日出生,住沙县。本院于2017年5月4日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沙县支行与被告罗维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沙县支行未在7日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魏广明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陆 林PAGE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