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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行终104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张强与国家邮政局信息公开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强,国家邮政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全文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京行终104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强,男,1976年8月29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宿迁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国家邮政局,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北礼士路甲8号。法定代表人马军胜,局长。委托代理人潘迪,国家邮政局干部。委托代理人田鹏,北京市高通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张强因要求国家邮政局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责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原审法院)作出的(2016)京01行初1121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经查,张强于2016年9月13日通过国家邮政局官方网站向该局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公开的内容为“市场监管司所有人员名单、职务、分工和市场监管司所有办公电话。”申请信息用途为“方便大家向你们举报市场非法经营行为,同时监督你们处室有没有超编。”申请获取信息的方式为“电子邮件/网页答复”。张强因未查询到国家邮政局的信息公开答复,于2016年10月12日向原审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判令国家邮政局对其提出的信息公开申请立即答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法定职责。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以下简称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应当符合法定的起诉条件,应当具有事实根据。起诉不符合法定条件,已经立案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本案中,张强向国家邮政局申请公开的前述信息,为行政机关在日常工作中制作的对相对人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内部管理信息,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调整的范畴。张强请求国家邮政局对其申请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责没有事实根据,其起诉不符合法定起诉条件,原审法院依法予以驳回正确,本院应予维持。张强提出撤销原审裁定、由二审法院审理,判令国家邮政局履行信息公开职责、对其申请信息进行公开,对国家邮政局在原审法院作伪证的行为进行司法处罚等上诉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张强上诉所提判决国家邮政局对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不予答复的行为违法的主张,未在原审法院提出,不属本案审查范围,本院不予评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马宏玉代理审判员  周凯贺代理审判员  哈胜男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姜 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