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722执318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孙春礼与杨春连、王素珍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春礼,杨春连,王素珍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722执3185号申请执行人孙春礼,男,1968年2月8日生,,汉族,住。被执行人杨春连,男,1963年6月13日生,,汉族,住东海县。被执行人王素珍,女,1963年6月19日生,,汉族,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孙春礼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苏0722民初435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1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孙春礼与杨春连、王素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长期在外,下落不明,无可供执行财产。经与申请执行人谈话,申请执行人同意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刘建中审 判 员 朱 江代理审判员 王 涛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蒋超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