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103民初236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王瑜与沈阳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青年店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瑜,沈阳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青年店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03民初2360号原告:王瑜。被告:沈阳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青年店,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青年大街55号。负责人:邹国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瑜与被告沈阳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青年店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3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原告王瑜负担。审判员 罗 强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杨舒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