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122民初23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福州百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陈超群、吴锦晶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江县人民法���
所属地区
连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州百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陈超群,吴锦晶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连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22民初232号原告:福州百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晋安区。法定代表人:包晓红,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余坦禧,系该公司员工。被告:陈超群,男,1960年3月3日出生,汉族,现住连江县江南乡被告:吴锦晶,女,1959年5月30日出生,汉族,现住连江县江南乡原告福州百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陈超群、吴锦晶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予以立案。原告福州百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福州百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福州百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本案受理费121元,减半收取60.5元,由福州百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林 青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高金忠附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