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晋0823执61-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程春元与被执行人刘银豹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闻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闻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程春元,刘银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西省闻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823执61-1号申请执行人程春元,男,1969年2月3日出生,汉族,闻喜县人。被执行人刘银豹,男,1968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住闻喜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程春元与被执行人刘银豹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限期履行,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刘银豹银行存款3万元。本裁定送达即生效。审 判 长 张 毅代理审判员 马 伟代理审判员 白笑平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韩 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