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1民辖终55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6-24
案件名称
李成建与成都赤诚优品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南京苏宁易购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成都赤诚优品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李成建,南京苏宁易购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案由
网络购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民辖终55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成都赤诚优品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万科路9号1栋2单元12层1202号。法定代表人:沈梦生,该公司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成建,男,1990年3月1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原审被告:南京苏宁易购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玄武大道699-19号8幢。法定代表人:金明。上诉人成都赤诚优品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赤诚公司)与被上诉人李成建,原审被告南京苏宁易购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宁易购公司)网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2017)苏0116民初83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赤诚公司上诉称,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应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上诉人住所地在成都市××号,本案应由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管辖,故请求将本案移送至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认为,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依法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系因网络购物交付标的物不合格引发的纠纷,应属网络买卖合同纠纷。根据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规定,以信息网络方式订立的买卖合同,通过信息网络以外的其他方式交付标的物的,收货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中,案涉合同收货地为南京市六合区大厂镇欢乐新村,该地点属原审法院辖区,故原审法院作为合同履行地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综上,对上诉人赤诚公司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郑彦鹏审判员 张国庆审判员 陈 辉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徐 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