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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502民初249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原告姜卫东诉被告齐延旭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卫东,齐延旭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502民初2491号原告:姜卫东,男,1972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被告:齐延旭,男,1978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南阳市内乡县。原告姜卫东与被告齐延旭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5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原告姜卫东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全额返还原告被骗钱款40263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齐延旭纠结他人组成诈骗团伙,谎称自己是“东方投资有限公司”,利用“深圳世荣商品交易平台”(该平台为虚假交易平台),多次用电话与原告联系,利用老乡感情与帮助交易获利为诱饵,骗取原告信任,原告于2014年8月起分多次向被告开设的网上银行账户转款用于农产品网上交易,经不断亏损后,被告又指使所谓交易师不断给原告打电话说要集中操作挽回损失,当原告把资金存入交易平台几天后,原告打不开交易网页,也联系不到交易员,公司电话也打不通,原告感觉被骗即向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刑警二中队报案,涉案金额40余万元,同年11月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城南派出所刑警二中队打电话通知犯罪团伙已抓获,涉案资金已冻结,案件在审理中。时隔两年多,法院刑事责任已判决,原告钱款还未归还,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钱款。本院经审查认为,案涉被骗钱款事宜,原告姜卫东已向公安机关报案,且该款项已被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2015)阳城法刑初字第375号刑事判决书认定为刑事诈骗款。综上,案涉款项并非普通的民事往来款项,故本案的诉讼标的不属于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应依法裁定驳回原告姜卫东的起诉。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姜卫东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纪跃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赵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