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2801民初285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恩施市小渡船街道办事处旗峰社区经济联合社与冯伟、孙开秀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恩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恩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恩施市小渡船街道办事处旗峰社区经济联合社,冯伟,孙开秀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2801民初2856号原告恩施市小渡船街道办事处旗峰社区经济联合社,社址:恩施市旗峰大道。法定代表人:朱平喜,该社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何选彬,湖北清江源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冯伟,男,1983年4月19日出生,湖北省恩施市人,住恩施市。被告:孙开秀,女,1957年2月23日出生,湖北省恩施市人,住恩施市。系被告冯伟之母。原告恩施市小渡船街道办事处旗峰社区经济联合社与被告冯伟、孙开秀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8日立案。原告恩施市小渡船街道办事处旗峰社区经济联合社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已履行义务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的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恩施市小渡船街道办事处旗峰社区经济联合社撤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计100元,由原告恩施市小渡船街道办事处旗峰社区经济联合社负担。审判员 罗炜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