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703民初29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乔德文与华清池温泉洗浴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乔德文,华清池温泉洗浴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703民初297号原告乔德文,男,汉族,1944年9月15日出生,住新乡市被告华清池温泉洗浴法定代表人范三地址新乡市新华街市场北口本院在受理原告乔德文诉被告华清池温泉洗浴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告主体错误,原告乔德文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乔德文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乔德文撤回起诉。诉讼费25元,由原告乔德文承担。审判员 :李新伟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马翊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