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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06执69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北京首卫保安服务有限公司等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北京首卫保安服务有限公司,北京双龙联合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06执698号申请执行人:北京首卫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香山西王府37号平房。法定代表人:李景福,总经理。被执行人:北京双龙联合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南四环中路20号。法定代表人:韩东华,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北京首卫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北京双龙联合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案件,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京0106民初361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北京首卫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1月6日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轮候冻结被执行人北京双龙联合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40万元,被执行人北京双龙联合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无房产、车辆登记信息。申请执行人北京首卫保安服务有限公司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北京双龙联合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立即生效。审 判 长  于晓明代理审判员  陈 府代理审判员  许子月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胡欣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