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302民初202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8-02-11
案件名称
原告王建州与被告张红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建州,张红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302民初2028号原告:王建州,男性,汉族,1964年01月出生,住宝鸡市渭滨区姜谭路。被告:张红安,男性,汉族,1982年02月出生,住宝鸡市高新区左岸新城。王建州与张红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日立案。原告王建州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建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王建州负担。审判员 姚多明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秀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