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581民初257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杨秀云、侯凯岩等与郭林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林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秀云,侯凯岩,侯玲玲,侯萍萍,郭林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81民初2579号原告:杨秀云,女。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育龙,河南新天河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侯凯岩,男。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育龙,河南新天河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侯玲玲,女。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育龙,河南新天河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侯萍萍,女。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育龙,河南新天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郭林生,男。原告杨秀云、侯凯岩、侯玲玲、侯萍萍诉被告郭林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0日立案。原告杨秀云、侯凯岩、侯玲玲、侯萍萍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秀云、侯凯岩、侯玲玲、侯萍萍撤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杨秀云、侯凯岩、侯玲玲、侯萍萍负担。审判员 方瑞红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马栋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