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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6民终59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吕霄龙、张秀英与杨文亮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吕霄龙,张秀英,杨文亮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6民终598号上诉人(一审被告):吕霄龙,男,汉族,1972年12月24日出生,个体工商户,现住鄂尔多斯市。上诉人(一审被告):张秀英,女,汉族,1975年2月27日出生,个体工商户,现住址同上。二上诉人委托诉讼代理人:郝云霞,鄂尔多斯市东胜区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一审原告):杨文亮,男,汉族,1971年12月11日出生,个体工商户,现住鄂尔多斯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锦程,内蒙古义盟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吕霄龙、张秀英与被上诉人杨文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内蒙古东胜区人民法院(2015)东民初字第290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一审以吕霄龙确认的地址邮寄送达相关诉讼材料,邮政专递改退批条显示:上门无人。上述情况不能视为有效送达。一审据此缺席审理本案,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内蒙古东胜区人民法院(2015)东民初字第2906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内蒙古东胜区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51060元,退还上诉人吕霄龙、张秀英。审 判 长  何艳春审 判 员  程 伟代理审判员  高宇柔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刘景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