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7民特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5-16
案件名称
鄂州海大饲料有限公司、严腊喜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鄂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鄂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鄂州海大饲料有限公司,严腊喜
案由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鄂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7民特2号申请人:鄂州海大饲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葛店开发区一号工业区。法定代表人:刘国祥,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飞、杨卉,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申请人:严腊喜。鄂州海大饲料有限公司申请撤销与严腊喜劳动仲裁裁决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鄂州葛店经济开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鄂州葛劳人仲案字[2017]第01号裁决为非终局裁决,鄂州海大饲料有限公司对该裁决不服,可以向鄂州市华容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鄂州海大饲料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销该裁决没有法律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鄂州海大饲料有限公司的申请。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周汉生审判员 李志伸审判员 缪冬琴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陈 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