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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青01刑更46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巨连梅故意杀人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海省西宁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巨连梅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青01刑更465号罪犯巨连梅,女,1966年6月28日出生于青海省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汉族,现在青海省女子监狱服刑。本院于2007年1月30日作出(2007)宁刑初字第0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其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2011年5月、2013年9月、2015年4月经本院三次裁定减刑共二年十一个月。青海省女子监狱于2017年4月18日提出减刑意见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青海省女子监狱认为,罪犯巨连梅在服刑改造中,认罪悔罪意识较好,积极参加学习和生产劳动,确有悔改表现,建议本院予以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巨连梅在服刑改造期间,能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获得监狱服刑改造积极分子一次、表扬奖励二次。上述事实有服刑人员计分考核年度登记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巨连梅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接受改造,积极参加学习和生产劳动,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巨连梅减去余刑(刑期至2017年5月1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宇南审判员  严振鹏审判员  李小梅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马振凯牟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