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121民初194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5-28
案件名称
杜岳平与林锦康、洪秀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闽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闽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岳平,林锦康,洪秀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闽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21民初1942号原告:杜岳平,男,汉族,1963年5月12日出生,住址福建省古田县。被告:林锦康,男,汉族,1971年11月25日出生,住址福建省闽侯县。被告:洪秀燕,女,汉族,1969年6月3日出生,住址福建省闽侯县。原告杜岳平与被告林锦康、洪秀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8日立案后,原告杜岳平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杜岳平以重新收集证据需要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并无损害公共和他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杜岳平撤诉。案件受理费325元,依法减半收取计162.5元,由杜岳平负担。审判员 胡秀锦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婧娴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