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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121民初194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5-28

案件名称

杜岳平与林锦康、洪秀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闽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闽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岳平,林锦康,洪秀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闽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21民初1942号原告:杜岳平,男,汉族,1963年5月12日出生,住址福建省古田县。被告:林锦康,男,汉族,1971年11月25日出生,住址福建省闽侯县。被告:洪秀燕,女,汉族,1969年6月3日出生,住址福建省闽侯县。原告杜岳平与被告林锦康、洪秀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8日立案后,原告杜岳平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杜岳平以重新收集证据需要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并无损害公共和他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杜岳平撤诉。案件受理费325元,依法减半收取计162.5元,由杜岳平负担。审判员  胡秀锦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婧娴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