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05执548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二七路支行申请执行张新江、雷香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二七路支行,张新江,雷香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105执5485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二七路支行,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北二七路98号。负责人李付亭,行长。被执行人张新江,男,1976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方城县。被执行人雷香芹,女,1978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方城县。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二七路支行申请执行张新江、雷香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我院作出的(2016)豫0105民初1666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张新江、雷香芹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二七路支行于2017年4月24日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执行人张新江名下位于郑州市金水区天明路9号17号楼东2单元3层17号的房产予以查封;二、责令被执行人张新江、雷香芹于本裁定生效后3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评估、拍卖上述查封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安永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司亚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