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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981执161-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8-09-07

案件名称

江西盛达饲料有限公司、曾文清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丰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西盛达饲料有限公司,曾文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981执161-2号申请执行人:江西盛达饲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丰城市剑南街办津头社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817841480969。被执行人:曾文清,男,1954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江西省丰城市。本院在执行江西盛达饲料有限公司与曾文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询,被执行人曾文清在银行无存款,在丰城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市房管局、市国土局无财产登记信息。本案执行标的105800元未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江西盛达饲料有限公司发现被执行人曾文清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聘亮审判员  徐顺平审判员  刘 铭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邹建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