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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681刑初30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庄俊强妨害公务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龙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庄俊强

案由

妨害公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龙海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681刑初307号公诉机关龙海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庄俊强,男,1990年12月14日出生于福建省龙海市,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龙海市。因本案于2017年1月12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6日被逮捕。辩护人占泳漳,福建三和律师事务所律师。龙海市人民检察院以龙检诉刑诉(2017)23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庄俊强犯妨害公务罪,于2017年3月27日向本院提起。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龙海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慧瑛、代理检察员颜丽月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庄俊强及其辩护人占泳漳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8月29日9时许,被告人庄俊强在龙海市榜山镇普边村庄厝194号其堂哥庄某家喝茶时,遇龙海市治安大队民警高某、王某等人欲传唤涉嫌吸毒的庄某接受调查,为阻扰民警带走庄某,被告人庄俊强叫来庄俊明(另案处理)后,二人对民警进行拉扯、拳打脚踢,致民警高某、王某受伤。经法医检验:高某、王某的伤情均评定为轻微伤。针对以上指控,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有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鉴定意见、书证、被告人庄俊强的供述和辩解等。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款的规定,以妨害公务罪追究被告人庄俊强的刑事责任。建议对被告人庄俊强在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至二年三个月的幅度内处刑。被告人庄俊强辩称其不知道对方是警察,其没有殴打警察。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庄俊强认罪态度较好,建议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6年8月29日9时许,被告人庄俊强在龙海市榜山镇普边村庄厝194号其堂哥庄某家喝茶时,遇龙海市公安局治安大队民警高某、王某等人欲传唤涉嫌吸毒的庄某接受调查,为阻扰民警带走庄某,被告人庄俊强叫来庄俊明(另案处理)后,二人对民警进行拉扯、拳打脚踢,致民警高某、王某均受轻微伤。以上事实,有经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被害人高某的陈述,证实其系龙海市公安局治安大队的民警。2016年8月29日9时许,其与同事王某及协警洪某、郭雅婷共4人到龙海市普边村庄厝194号庄某的家中传唤涉嫌吸毒人员庄某。四人进入庄某家中后,依法向庄某出示工作证、传唤证并说明传唤事由后要求庄某随其到治安大队接受调查。庄某拒不配合。这时从楼上下来两个男子,其中一个迅速从后门离开现场,一个穿着红色带斑点长袖的男子上前与其争吵,其再次向该男子出示工作证,并告诫其不许靠近。该男子说要找人帮忙后就离去。后来我们欲将庄某带上车,红衣男子就带来几名不知情的村民将我们围住,我们大喊“我们是龙海市公安局的,正在执行公务”,其他人逐渐退去。但红衣男子和一名黑衣男子仍继续冲向我们,两人在庄某门口拦住我们,黑衣男子从后面抱住其,红衣男子则拉其手臂,并用脚踹其下肢。协警洪某一边劝解在场人员,一边向110报告寻求支援。民警王某一边劝解两人不要阻碍执法,一边帮其挣脱黑衣男子。在拉扯过程中,其吊在胸前的工作牌被扯断,裤子也被扯破。红衣男子指着我们说“警察怎么了,我就是要让你们死。你们敢碰我一下我就去拿菜刀砍你们”。后来庄某挣脱控制想脱逃,其上前去抓庄某,又被红衣男子上前阻拦,黑衣男子上来对其拳打脚踢。红衣男子从地上捡起一个类似砖头的物品欲袭击我们,被村民拦下。通过照片辨认出阻碍公务的两名男子即庄俊强和庄俊明。2、被害人王某的陈述,证实其系龙海市公安局治安大队的民警。其证实的内容同被害人高某证实的内容基本一致。并证实到,其的后脑勺被黑衣男子挥拳打了一下,在拉扯过程中其手臂肌肉扭伤。通过照片辨认出阻碍公务的两名男子即庄俊强和庄俊明。3、证人洪某、郭某的证言,证实二人系龙海市公安局治安大队的协警。两人证实的内容与被害人高某、王某证实的内容基本一致,并证实当日洪某除了劝阻后,还拨打电话请求支援,郭某则在现场录像。通过照片辨认出阻碍公务的两名男子即庄俊强和庄俊明。4、证人庄某的证言,证实2016年8月29日9时许,其与两个朋友在家喝茶,有民警进屋喊其名字,民警当时穿的是便服,他们见到其后说是龙海市公安局的,并拿工作证给其看,要求其到公安局配合调查。其因贩卖毒品被漳浦公安局取保候审,害怕被抓去关,就想逃跑。民警拿出手铐要抓其,其就一直挣扎并大喊“我没有犯法,凭什么抓我”。并喊楼上的人下来帮忙。其中一个朋友就先走了,另一个是其亲戚,就想帮忙。民警对他说“我们是公安局的,正在办案,你不要过来”。但是他一直和民警争吵,并说要去找人帮忙。就在其要被民警带上车的时候,那个叫人的亲戚找了好多村民过来,民警就大声喊“我们是公安局的,正在办案,不关你们的事情,你们不要过来”,还拿工作证给在场的人看。其他村民都退下去了,叫人的那个亲戚和他双胞胎弟弟一直过来要救其,不停的搂抱、拉车、踹打民警,不让民警将其带上车。这两个亲戚一个叫庄俊强,当天穿一件红色斑点长袖衬衫,一个叫庄俊明,穿一件黑底花T恤。5、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证实案发现场的基本情况。6、视听资料及说明书,证实案发当日的经过。7、龙海市公安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证实被害人高某、王某均系轻微伤。8、龙海市公安局出具的发破案报告、出警经过、抓获经过,证实本案的案发过程,2017年1月12日,被告人庄俊强被抓获归案。9、龙海市公安局出具的工作关系证明,证实高某、王某系龙海市公安局治安大队民警,洪某、郭某系龙海市公安局治安大队协警。10、户籍证明及无违法犯罪前科劣迹证明,证实被告人庄俊强的身份等基本情况。11、被告人庄俊强的供述和辩解。其在侦查阶段自愿认罪,并如实供述其伙同其弟弟庄俊明妨害公务的过程。在审查起诉阶段和庭审阶段,其表示其认罪,但是其不知道对方是警察,也没有暴力阻碍民警执法。本院认为,被告人庄俊强以暴力方法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致二人轻微伤,被告人庄俊强的行为构成妨害公务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庄俊强辩解其不知道对方是警察,也没有暴力阻碍的意见,与本案审理查明的事实不符,不予采纳。辩护人提出被告人认罪态度好,请求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公诉机关对被告人庄俊强的量刑意见适当,可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庄俊强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月12日起至2018年5月11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王碧祥人民陪审员  严美慧人民陪审员  林文东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蔡越珣附相关法律、司法解释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PAGE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