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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983民初407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陈某某与黄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高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黄某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赣0983民初4072号原告:陈某某,男,汉族,江西省高安市人,住高安市。被告:黄某某(别名黄某乙),男,汉族,江西省高安市人,住高安市。原告陈某某诉被告黄���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陈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黄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某某诉称,原告从事红砖加工生产,被告系红砖经销中间商,被告从2014年起陆续从原告处赊购红砖送到各建筑工地。2015年3月26日,原、被告进行结算,被告欠原告红砖款人民币61300元,原告出具欠条一张,之后被告先后于2015年4月10日,4月20日两次从原告赊购红砖55500块,当时约定每块砖0.25元,合计人民币13875元,总共欠原告砖款75175元,后被告还了欠款36000元,被告尚欠原告砖款人民币39175元。原告多次向被告追讨欠款,被告以各种理由拒付。被告黄某某未答辩。经审理查明,原告从事红砖加工生产,被告系红砖���销商,被告从2014年起陆续从原告处赊购红砖,到2015年3月26日原、被告进行结算,被告欠原告砖款61300元,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一张,后被告在2015年4月10日,4月20日又到原告处赊购红砖55500块,每块0.25元,合计13875元。被告总共欠原告75175元。后在原告的追讨下,被告归还欠款36000元,被告尚欠原告39175元。本院认为,被告在原告处赊销红砖,并在2015年3月26日与原告进行结算,欠到原告红砖款人民币61300元,结算被告又到原告处拖红砖,欠到原告红砖款13875元,以后在原告的追讨下,被告归还欠款36000元,被告尚欠原告红砖款人民币39175元。原、被告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清晰、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原告要求被告归还欠款的主张,合法有效,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费》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黄某某在本判决生效之后五日内向原告陈某某归还所欠红砖款人民币39175元。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79元,有被告黄某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朱云霞代理审判员  李强华代理审判员  习 晨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皮 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