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1104民初107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7-12
案件名称
郑学术与盘锦金远宝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大洼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洼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学术,盘锦金远宝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确认合同效力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盘锦市大洼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辽1104民初1076号原告:郑学术,男,1952年11月10日出生,住辽宁省盘锦市双台子区。被告:盘锦金远宝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盘锦市大洼区。法定代表人:赵树军,该公司董事长。原告郑学术与被告盘锦金远宝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郑学术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盘锦金远宝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原告郑学术诉称:2015年3月18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被告将位于盘锦市大洼区王家镇金远宝兴狮城B区8#楼1单元1601室,建筑面积为131.34平方米的房屋出售给原告,被告为原告出具了一份专用收款收据。合同约定交房日期为2017年7月。原告为维护合法权益不受侵害,现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原、被告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合法有效。被告盘锦金远宝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提交书面答辩亦未出庭应诉及举证。经审理查明:被告系金远宝兴狮城小区的开发商。2015年原告在被告处担任总经理职务,2016年至今,原告在被告处从事工程结算工作,期间被告拖欠原告部分工资未支付。经原、被告协商,双方达成一致意见,约定被告用位于盘锦市大洼区王家镇金远宝兴狮城B区8#楼1单元1601室的房屋抵顶工资,房屋每平方米2670元,建筑面积为131.34平方米。后双方签订了编号为XXXXXXXXXXX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协议书》,被告向原告出具了收款收据(收据载明收款金额为342374.00元)。现原告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原、被告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合法有效。上述事实,有原告陈述及《商品房买卖合同》、《协议书》、专用收款收据各一份在卷佐证,经本院审查,可以采信。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同内容不违背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故该合同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确认。当事人有答辩并对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本案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视为其放弃了答辩、举证、质证的权利,本院根据原告的庭审陈述及提供的证据认定本案事实。故对原告要求确认其与被告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有效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原告郑学术与被告盘锦金远宝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6年3月16日签订的编号为XXXXXXXXXXX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有效。案件受理费10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盘锦金远宝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张晨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费杨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