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123执118号之四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董细林、方定元义务帮工人受害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罗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董细林,方定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罗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1123执118号之四申请执行人董细林,男,汉族,1969年3月6日出生,住罗田县。被执行人方定元,男,汉族,1968年8月6日出生,住罗田县。本院在执行董细林与方定元义务帮工人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方定元已全部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董细林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董细林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7条第6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年11月25日作出的(2015)鄂罗田匡民一初字第0009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文祥审判员 李磊明审判员 曾建平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 慧 来自: